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18-02-23 11:31:53
南阳市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南阳市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包括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公共基础设施、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登记、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清查、资产账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第四条 资产管理应当遵循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资产管理的任务: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结合我局实际,各单位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和领导,理顺和巩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健全资产管理法律制度和内控机制,进一步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严格履行资产管理程序。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体育局资产管理工作在市财政局的指导下,在体育局党组领导下,由局分管领导、财务审计科根据分工和权限进行,进一步落实各单位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责任,实现对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
第七条 财务审计科是市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建立完善市体育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审核、办理局机关科室的资产配置、购置和处置等事项;负责局机关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依托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全局资产的登记、统计、清查、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八条 各直属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本单位资产的采购、验收、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登记、使用、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加强对闲置资产的管理,防止资产浪费。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预算系统、决算系统、政府采购系统和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实现对接,加强数据分析,为管理决策和编制部门预算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单位应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审计科和其它实物管理部门的分工和权限,认真做好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资产管理员制度,单位内部各科室应配备资产管理员,将实物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家底清楚、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帐实相符,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应收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个人借款;优化资产配置,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及时调剂处理闲置资产;加强对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的专项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资产配置指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建设、调拨、调剂、租赁和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资产配置的范围包括:办公与业务用房、公务车辆、办公设备、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教学科研设备和体育器材等。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资产存量、资产使用情况、财力状况和履行职能需要,调剂优先,严格标准,预算约束,合理申请配置资产:首先应当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或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避免重复购置与浪费。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配置的数量、规格、价值等方面的标准符合《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和国家其他相关政策要求;
(二)拟配置资产用于履行单位职能和促进事业发展需要;
(三)履行了上级部门和本单位管理程序并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完善资产购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机制,增强计划性,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时,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资产配置标准,坚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编制下年度资产购置预算,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同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二)市体育局根据年度经费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审核批准后随年度预算一同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年度预算批复后,各单位应根据预算批复申请购置资产,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置,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四)自筹资金的资产购置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应提交采购说明,并符合资产配置标准和其他相关要求,报局财务审计科审核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新增固定资产的登记管理。新增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固定资产确认单》,内容包括名称、数量、单位、价格、使用部门、使用人等信息,按照《固定资产确认单》和相关原始单据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录入资产管理系统,同时按照各类资产计价方式的规定,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定期核对资产报表与财务报表,保证年度部门决算报表与资产报表相关指标衔接一致。
第十四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各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探索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推进单位资产整合,对闲置资产、临时机构(大型会议)购置资产在其工作任务完成后实行集中管理,调剂利用。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转移或者注销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十七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资产闲置;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
(五)依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为:
(一)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下、机关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下和事业单位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下的国有资产处置,由各单位和各科室上报市体育局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单位价值10万元以上、机关批量价值20万元以上和事业单位批量价值5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由单位各科室上报,经市体育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三)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其资产应当在市体育局监督下进行全面的清查登记,编制清册,经市财政局审核、处置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四)无形资产、涉密资产、土地、房屋、车辆的处置还应遵守其他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出售、出让、转让、变卖土地、房屋、车辆及大型仪器设备应当由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财政局核准或备案,经市财政局和市体育局批复后,通过政府批准或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价格的90%,低于90%时应暂停交易,经市体育局审核报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提交如下有关材料:
(一)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出售、出让
1.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凭单、账页、固定资产卡片等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3.证明材料,包括:
(1)单位申请文件(须经局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2)技术鉴定材料。国家有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按国家规定提供技术鉴定意见: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车辆报废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专业设备等国家无专门技术鉴定部门鉴定的资产由其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不能够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3)特定事项证明材料:失窃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资产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盘亏资产应提供单位说明和责任人处理文件;涉及保险索赔的还应有保险公司的理赔凭证及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自然灾害损失应提供单位内部说明和相关部门证明材料;
(4)其他相关资料。
(二)固定资产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市体育局系统各单位内部无偿调拨:
(1)单位申请文件;
(2)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及财务审计科三方签字盖章的“财产物资调拨单”(一式三份)。调拨单内容必须填制完整,调出、调入日期必须在同一会计期间,双方必须及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避免出现入账时间差异;
(3)其它必须的材料。
2.市体育局各单位为发展体育事业和开展扶贫工作对市体育系统以外的单位无偿转让、对外捐赠:
(1)单位申请文件(须经局有关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签批);
(2)调入单位、调出单位及局财务审计科三方签字盖章的调拨单,或资产受让单位签字盖章的接收、验收清单;调入单位、资产受让方必须及时入账,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3)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呆坏账损失等货币性资产核销
1.单位申请文件;
2.债权、股权或投资、担保凭证;
3.呆坏账形成情况和对方单位(包括担保单位)情况说明;
4.法院的判决书、破产公告或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文件,政府部门的有关行政决定文件,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产权变动。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将资产处置收入全额缴入市级财政专户。资产处置发生的评估费、鉴定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各单位应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从省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中退付。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关于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调整单位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是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和凭证。局属各单位应按照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申请产权登记,取得产权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以下情况应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二十六条 各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可协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报市体育局备案;或书面报市体育局,申请市财政局调解或者报南阳市人民政府处理。
各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应尽快提出拟处理意见,经市体育局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难以解决需要依照司法程序处理的,各单位应尽快向市体育局报告相关情况,并尽可能搜集整理相关法律证据。
第六章 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市体育局财务审计科和纪检监察室应加强对各直属单位资产管理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各直属单位应接受市体育局财务审计科和纪检监察室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体育局将资产管理工作纳入财务工作范围,对资产管理不善的单位,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如下责任:
(一)故意损坏国有资产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按照原价或损失额进行赔偿。
(二)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分清责任后,根据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三)擅自处置国有资产,或不按规定的程序,将国有资产对外出借、提供担保的,或以各种原因侵占国有资产谋取私利的,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根据情节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四)上述情况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还应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监察和财务审计部门的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南阳市体育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