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18-02-23 11:31:30
南阳市体育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依据相关财经法规和市纪委、市财政局有关财务工作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预、决算
1、局机关基本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由财务审计科根据市财政局年度预算编报标准编制。
2、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由各科室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提出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建议计划,填写《年度经费预算安排表》(所报项目必须附项目可行性申报书),经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初审后,由财务审计科审核、汇总并编制年度经费综合预算,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审定后,报市财政局。
3、财务审计科根据市财政局批准下达的经费预算指标和各科室提出的安排建议,提出局机关全年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安排建议方案,经分管财务的局领导初审,报局长复审并原则同意后,提交局班子集体研究审定。
4、各科室根据局班子集体研究审定的经费预算指标,对原预算安排建议进行调整和细编,报分管业务的局领导审核后,由财务审计科初审并报分管财务局领导和局长审批后执行。财务审计科负责监控。
5、预算执行中,确因工作任务变化需在预算总额度内调整项目的,需经分管业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审阅后报局长审批。所有调整项目均由财务审计科在每年下半年向市财政局办理资金用途调整手续。申请、追加专项经费,需相应业务科室和分管业务局领导及财务审计科提出意见,由局长签批后方可上报。
6、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审计科要做好各项经费的年终清算工作,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局机关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二、公务卡使用
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必须严格按《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结算。市财政局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对单位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
2、属于下列情况的,按现行审批权限,经局领导或局班子研究同意后,可使用现金结算。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发放给非单位工作人员且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仍使用转账结算。
3、持卡人在差旅等公务支出支付结算时,应取得刷卡交易凭条(pos机小票) 和发票等作为报销凭证。公务卡透支免息期为25一56天,持卡人在公务消费后应凭公务消费的合规原始发票、经本人签名的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 pos机小票) 及购物明细或消费清单,尽快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形成的罚息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下列情形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单位不予报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机小票)不符的;持卡人提取现金所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因个人原因未能在透支免息期前报销所造成的罚息等;因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5、因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或现金退回持卡人的,持卡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款项退回给财务审计科。
6、持卡人因调离、退休等离开单位,要及时还清债务,结清余额。财务审计科要及时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变更、停用等手续,人事部门应凭财务审计科出具的公务卡清债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三、大宗物资采购
严格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审批权限执行。
1、预算在2000元(含) 以上,10万元(含) 以下的零星办公家具实行定点采购,超过10万元的招标采购。
2、预算在2000元(含)以上,15万元(含)以下的印刷业务实行定点采购,15万元以上的招标采购。
3、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采购,设备采购必须在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目录中。采购程序:需购买办公自动化及电器设备,且单批预算在20万元(含)以内的,落实采购资金后,向南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不在协议供货单位采购的,财务审计科不得报销。超过20万元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
4、采购程序由财务审计科向南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采购申请,按批复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项目完成时,由业务科室、财务审计科、纪检监察室人员成立验收组对采购项目组织验收,填写《南阳市市直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财务审计科根据验收报告支付款项。
5、采购物资属于固定资产的,验收后要登记造册,落实管理责任。财务审计科设固定资产总帐、明细帐,负责检查资产管理情况,并负责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品的保管、使用和调配。机关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本科室所配备的固定资产使用保管和维护。每年年终由财务审计科和实物使用人员共同对资产的帐、卡、物盘查核对。人员调离、退休时要及时清交资产,人事部门凭财务审计科出具的清交单办理调动(退休)手续。
四、有关借款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现就规范借款程序和流程做以下规定:
1、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机关职工外出办理公务需要支出的,一律实行公务卡或转账支付,原则上不可借支现金。
2、特殊事项需借支现金的,局机关需分管局长、所在科室负责人和主管财务局长签字审批,汇报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借款。
3、确属业务需要,向个人卡上预先借支的,需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4、借款人员应在业务办理完毕的10日内报账还款,不及时清账不得再次借款,并采取扣款等措施催其清账。
5、以下情形严禁借款。
①资金借支个人的非公务活动。
②资金借支本单位以外人员(不含借调人员)。
③资金借支其他单位或公司。
④职工调离单位或退休时,需事先将本人借款清理,否则人事和财务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⑤单位应在每年的12月底清理借款,对于长期借款不还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并给予行政处分。
五、日常经费开支
1、会议费。按《南阳市市级会议费管理办法》(宛政办[2014] 65号)执行。
2、公务接待费。根据《南阳市接待办公室、南阳市财政局关于制定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的通知》(宛接[2017]1号)的规定要求,我市市直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标准为:厅级及以上来宾不超过150元/人(不含酒水),处级及以下来宾不超过100元/人(不含酒水)。
公务接待按规定填写《接待审批单》,餐后经分管财务务的局领导按审批权限签批,局纪检监察室审核后,审批单一份入账报销,一份由局纪检监察室存档。无审批单的不予报销结算;派出单位公函应包括公务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公务接待;经办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凭财务票据、《接待审批单》和派出单位公函到财务审计科报销结算。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3、培训费。按《南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宛财行(2014)23号)执行。
4、差旅费。按南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及对其他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宛财行[2016]1号)执行。
机关人员因公出差应严格履行出差审批手续。出差人依据上级通知在出差前填写《出差审批单》,由分管业务的局领导签批,连续出差五天以上的,报局长签批。副局长出差,报局长签批。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保险费票据及住宿费发票等凭证。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原则上转入个人借记卡或单位工资代发户。
5、车辆运行费。车辆维修时,由办公室填写《南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维修送修单》,报分管办公室局领导审核同意后,到市财政部门确定的公务用车维修定点处维修。维修完毕验收合格后,驾驶员凭定点单位的结算单、验收报告和合法发票到财务审计科办理结算报销手续。车辆需加油时,驾驶员凭办公室开具的加油单,到局定点的加油站加油,财务审计科按照加油单每月核实结算一次。因公出差途中加油费用与过路费、驾驶员住宿费等采取一事一报销,由驾驶员填写经费审批单、经用车人员签字确认后呈办公室审核签字。于七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审计科办理报销手续。
6、打印复印费。文件资料打印复印原则上在机关文印室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在外打印、复印的,由办公室开据外印通知单,经办人凭外印通知单、公务卡交易单、发票等相关凭证于七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审计科办理报销结算手续。
六、经费签批下限额
政策性、常规性、程序性的工资、医疗保险、军转干部困难补助、医疗报销返还、公积金、水电费、物业费、车辆保险等支出,由分管财务的局领导直接审批。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局属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2017年10月18日